东卫研析 | 重庆市人防工程权属登记规定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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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勒·凡尔纳在《地心游记》中描述“谁能想到在地壳里会有一片名副其实的海洋,而且还有潮汐、海风和暴雨”。


除陆地、海洋、天空外,地下空间被称为“第四国土”。地下空间的开发潜力在于其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能够通过建设地下交通网络(如地铁、隧道)、商业综合体、能源储备设施及综合管廊系统,有效缓解土地资源短缺、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同时结合“平战两用”理念推动人防工程复合利用,在政策引导与技术进步下能够有望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



对于人民防空工程概念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的类型




人防工程根据施工方式、构筑形式有地道式、坑道式单建掘开掘开¹其中,单建掘开式与附建掘开式采用明挖施工,坑道式与地道式为暗挖施工。坑道式施工常见于山体内,地道式施工常见于平地下,通常为单建式,即上部无相连的建筑物。


附建式施工的人防工程上部往往建有房屋,同时该工程也被认为是防空地下室(结建式工程与附建式工程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采用单建式施工的上部没有直接相连的建筑物,例如单独建设在广场下的人防工程为单建式工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所约束的情形为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防空地下室特指与地面建筑结合建设的附建式工程。



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7条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第一项明确规定,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人防工程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第二项规定“对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房地产项目,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对人防工程一并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等证明材料,按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明‘用途属人防工程’,并在附图上进行标注”。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10〕184号)区分了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引入社会资金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项目与2009年1月1日以后凡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人防工程项目。其中明确规定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凡政府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仍然按照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不得销售(后文将对该通知内容作出详细归纳)。



关于人防工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权证的历史遗留问题




经检索了解到,在重庆市,因2009年后根据政策的变动的要求,人防工程所有权人领取的《人防资产所有权证》需要逐步转换为房地产权证。即在2009年以前,对人防工程所有权权属登记的形式为重庆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产权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²。根据案例,如若土地以划拨方式获得的,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可能将导致不能根据新的政策到相关部门换证³。如若工程项目未在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盘,不动产的登记中心可能将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⁴ 




如何办理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根据《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10]184号),关于如何办理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流程及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