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霓虹里的罪与罚:重庆市涉性服务犯罪特点及辩护分析(中)——夜色中的犯罪何以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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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霓虹里的罪与罚:重庆市涉性服务犯罪特点及辩护分析

一、引言

(一)山城霓虹里的治理命题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说明

(三)规范框架与政策背景

二、犯罪主体结构:谁在山城夜色中犯罪

(一)性别与年龄结构

(二)籍贯与地域来源

(三)职业类别

(四)文化程度与行为能力

(五)主从犯关系中的主体特征差异

三、犯罪组织与经营模式

(一)罪名分布

(二)组织规模

(三)经营场所

(四)非法获利与定价策略

四、犯罪的地域分布

(一)地域差异的通常原因

(二)山城治理的特殊变量

五、量刑的司法实践

(一)自由刑的整体分布

(二)缓刑的适用问题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

(四)罚金刑的问题

六、辩护策略分析

(一)定罪辩护的四个争议焦点

(二)从宽情节在量刑辩护中的运用

(三)程序性辩护

七、结语


犯罪组织与经营模式

如果说犯罪主体结构回答的是“谁在犯罪”,那么犯罪组织与经营模式回答的则是“如何犯罪”与“犯罪何以持续”。在1320名被告人的宏观数据背后,隐藏着一个由场所选择、人员规模、定价策略和利润分配共同构成的犯罪经济体。

(一)罪名分布

表格 5罪名分布与行为特征对照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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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留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占据绝对多数

在1320名被告人中,容留卖淫罪以433人(32.8%)居于首位,介绍卖淫罪以274人(20.8%)紧随其后,容留、介绍卖淫罪(选择性罪名)214人(16.2%),三者合计921人,占卖淫类犯罪总人数的69.8%。这一分布格局并非偶然,而是规范门槛、查处模式与证据法逻辑三重因素交织的必然结果。

从规范层面审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相较于组织卖淫罪所要求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且须具备“管理或者控制”之组织性要件,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门槛显著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告人仅提供卖淫场所或居间撮合,并未实施对卖淫人员的系统性管理。比如(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80号一案所认定,被告人肖某仅将其租赁屋提供给两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中抽取10元,累计获利1000余元,法院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此类案件因行为方式单一、组织化程度低,天然地落入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制范围。

更为关键的是公安机关的查处逻辑与证据结构。卖淫类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侦查机关通常通过现场查获方式破案,能够固定下来的证据往往局限于当场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在大量案件中,公安机关仅在茶馆、出租屋或宾馆内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两对人员,检察机关据此能够证实的卖淫人员数量通常仅为二人,尚不足以支撑组织卖淫罪“三人以上”且需时间重合的严苛要件要求。因此,从证据法的视角审视,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实证样本中的高比例分布,既是犯罪形态的客观反映,也与证明困难导致的罪名适用梯度下沉密切相关。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容留或介绍了2名卖淫人员,且缺乏对卖淫活动实施管理、控制的充分证据时,基于罪刑法定与证据裁判原则,检察机关通常以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以避免指控组织卖淫罪后因要件不符而被法院变更认定所带来的诉讼风险。

1若该被告人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此处数据仅统计被告人刑期最重的罪名。针对数罪并罚中一个被告人涉嫌多个罪名的情况,请参见后文


2(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80号



2.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对比

样本中协助组织卖淫罪231人(17.5%),组织卖淫罪150人(11.4%),两者合计381人,占卖淫类犯罪总人数的28.9%。这一比例揭示了组织卖淫犯罪链条中“核心组织者较少、外围协助者充裕3”的结构性特征。

《刑法》第358条第四款将协助组织卖淫罪独立成罪,旨在惩处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但不足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共犯的行为。 然而,二者的界限在实务中并非泾渭分明。如(2017)渝****刑初1260号戴某健温某等组织卖淫案中,11名被告人共同涉案,但仅有少数核心人员承担出资、决策和管理职能,其余多数人员仅从事收银、望风、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在大型组织卖淫案件中,十数名被告人共同涉案,但仅有少数核心人员承担出资、决策和管理职能,其余多数人员仅从事收银、望风、接送等辅助性工作4。该案的罪名分布与本研究赝本数据高度吻合:在能够识别犯罪角色的1224名被告人中,主犯639人(52.2%),协助者258人(21.1%),从犯159人(13.0%),如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的核心组织者仅33人(2.7%)。核心组织者占比极低的事实,印证了卖淫类犯罪组织呈少数顶端决策者通过层级化管理支配着庞大的底层执行网络的“扁平化分散控制”结构。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分难题,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表现为因行为属性认定差异而导致的罪名适用分歧。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裁判规则对此提供了明确的区分标准:“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将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单独成罪,而非将组织卖淫罪的所有从犯均单独成罪。凡是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管理、控制的行为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5”。这一区分意味着,即使行为人仅起次要作用,只要其实施的是“策划、指挥、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而非“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外围辅助行为,即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而非协助组织卖淫罪。从法经济学视角审视,这一界分难题的存在本身即构成了犯罪参与者的“制度套利空间”:边际参与者可以通过控制行为边界,将自己定位在量刑更轻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区间内,从而降低预期刑罚成本。

3特别考虑到若干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并不存在被判处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被告人


4(2017)渝****刑初1260 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5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杨某星等组织卖淫案,入库编号:2023-05-1-368-001



3.强迫卖淫罪占比0.3%的解读

样本中强迫卖淫罪仅4人,占比0.3%。这一极低比例具有多重解读维度。

第一,从规范适用与罪名关系观察。强迫卖淫罪的低占比并不必然等同于强迫卖淫行为在实际市场中罕见。根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实施强迫行为的,通常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大量涉及强迫因素的犯罪行为可能在组织卖淫罪(或组织、强迫卖淫罪)中被吸收评价,未单独以强迫卖淫罪呈现。样本所显示的0.3%,排除裁判文书公开政策变化的影响,更应理解为独立成罪的强迫卖淫情形在司法裁判中的分布,而非强迫因素在卖淫市场中的整体发生率;

第二,从犯罪学视角审视,在已独立成罪的案件中,强迫卖淫罪的低发率表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情形在司法视野中相对少见。卖淫类犯罪样本中呈现出的“低强迫”特征,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高占比形成对照,反映出当前查处的卖淫活动多表现为“非暴力胁迫型”的参与模式。然而,这种“非暴力”不等于“无压迫”。经济窘迫、债务约束、身份依附等结构性因素可能构成事实层面的压力,但其尚未达到刑法规范意义上“违背他人意志”的强制程度;

第三,从执法逻辑分析,强迫卖淫罪具有高度隐蔽性。被害人往往因恐惧、羞耻或遭受人身控制而不敢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日常巡查主动发现此类犯罪的难度极大。实务中,公安机关的侦查重心常集中于对现场查获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固定,而对背后是否存在强迫、控制因素的深挖取证相对不足,导致部分强迫卖淫行为因证据不足未能被独立识别和追诉。由此,实际发案率与司法查处率之间可能存在显著落差,样本中的0.3%或仅揭示了“冰山一角”;

第四,从刑事政策角度审视,0.3%的比例暗示当前司法打击的重心聚焦于“组织”与“容留介绍”行为。尽管强迫卖淫罪的极低比例可能是犯罪形态、罪名吸收规则、查处难度与证据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对于强迫卖淫这一侵害人身自由更为严重的犯罪类型,仍可能存在打击重心偏移的隐忧。


(二)组织规模

1.小规模经营为主

判决数据显示,绝大多数案件呈小规模经营态势。在有卖淫人数信息的1083名被告人中,卖淫人员为1人的135次、2人的341次、3人的200次,三者合计676次,占62.4%;卖淫人员为4人的102次、5人的160次,合计262次,占24.2%。半数案件的卖淫人员规模不超过3人,这一规模特征与表现了卖淫类犯罪的一类经营逻辑:人员规模越小,管理成本越低,暴露风险越小,且更易以“家庭式”、“作坊式”的合法外衣进行伪装。

从法经济学视角来看, 在卖淫类犯罪中,人员规模扩大虽可带来收益递增,但同时会显著增加两项成本:一是协调、监督、纠纷解决的内部管理成本,二是人员越多,信息泄露路径越多导致被查获概率上升的成本。样本数据显示的,大多数被告人选择了3人以下的小规模经营为主的普遍形态,正体现了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处的理性均衡——超过3人后,组织的管理成本和暴露风险的边际增量超过了收益的边际增量。


2.“三人以上”的理解

《涉卖淫刑案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入罪门槛使用的是“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之表述,而该法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则明确采用“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之措辞。从体系解释角度着眼,司法解释有意在入罪门槛与加重情节之间区分“现实控制人数”与“累计流动人数”,若将入罪要件亦作累计理解,则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之“累计”规定便属赘文。

这一分歧绝非纯粹的学理争议,而具有重大的实务意义。若采“累计人数说”,被告人先后招募四名卖淫女即可入罪;若采“同时在岗说”,则需证明三名以上卖淫人员在同一经营时段内实际受控,证明难度陡增。

人民法院入库案例 “何某燕介绍卖淫案”中明确:“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或者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存在交叉、重叠,也即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必须同时出现在一个时间段内,方能体现组织卖淫中的‘组织性’”,该案确立了“‘时间上的重合’是‘人数上多数’和‘空间上稳定’有机结合的必要结合点”的裁判规则6,为后续类案提供了重要参照。

2024年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耿某娟容留、介绍卖淫案”进一步确认并强化了上述规则。该案中,被告人耿某娟先后招募四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名卖淫女的卖淫时间段相互独立,无任何三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受耿某娟管理控制。据此,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2024)豫17刑终5号刑事判决,改判耿某娟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期减为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裁判要旨明确指出:“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组织的卖淫人员,不仅要求数量达到三人以上,还应当在时间上具有重合性,即至少有三人以上卖淫人员同时在某一时间段内受到行为人的管理或控制”7

可以预见,管理控制的时间重合性作为“组织性”的实质要件,将在后续类似案件中产生持续的示范效应,为辩护实践提供强有力的规范依据。若能通过时间轴分析证明卖淫人员系先后更替而非同时受控,则存在由组织卖淫罪向容留、介绍卖淫罪降格认定的空间,个案中刑期则可能大幅度缩减。

6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何某燕介绍卖淫案,2025-05-1-371-001

7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耿某娟容留、介绍卖淫案,入库编号:2024-18-1-371-002



(三)经营场所

表格 6典型经营模式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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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类场所的功能分化

重庆地区卖淫类犯罪的场所选择呈现明显的功能分化。根据组织模式关键词的提取结果,“租赁”出现245次,“酒店”出现108次,是样本统计数据表8中最高频的场所相关词汇。综合来看,经营场所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茶馆、出租屋等民居类场所,二是按摩店、足浴店、洗浴中心等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服务场所,三是宾馆、酒店等住宿类场所。三类场所在犯罪链条中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定位。

按摩店、足浴店是最为典型的卖淫据点。此类场所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外观,以保健按摩为幌子提供卖淫服务,且具备相对固定的客源基础。(2019)渝****刑初69 号案件中,被告人龚某富承接城口县崇扬大酒店7 楼用于经营“春豪足浴”,经营内容包括经营足浴的合法服务和组织卖淫的非法服务,该足浴店与失足妇女约定对卖淫所得进行平均分配,按日结算,并为嫖客提供的卖淫服务包括“快餐”、“全套”、“包夜”,其中“快餐”价格为600元、“全套”价格为800 元、“包夜”价格为2000 元,组织化管理特征明显9。合法经营资质在此发挥了制度缓冲功能,既降低了执法机关的日常识别概率,也为合法服务与非法交易的混同共生提供了结构性条件。

出租屋、旅馆则主要服务于低频次、分散化的卖淫活动。被告人通常租赁民居或宾馆房间,容留卖淫人员进行性交易,从中收取场地费或介绍费。(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80号一案中,被告人肖某即在其位于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的租赁屋内容留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10。此类模式场所固定但经营分散,交易频次低、人员流动性高,客观上降低了被日常治安巡查锁定的概率,呈现出碎片化潜伏的特征。

茶馆、棋牌室等休闲场所则服务于特定客群的低端需求。(2016)渝****刑初188 号一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一直在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老街菜市场经营茶馆,为招揽茶馆生意,容留卖淫妇女向某某、彭某某在其茶馆卖淫并为其提供热水,双方约定每卖淫一次胡某某收取费用人民币5 元、3 元不等。法院认定其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11。极低的收费标准与茶馆的日常社交功能相互叠加,使其在事实上形成执法资源的配置盲区:基层执法机关基于成本收益考量,往往对此类微额利益输送型犯罪采取选择性执法策略,进而产生“执法盲区”效应。

8并非判决书合集中的关键词频次

9(2019)渝****刑初69 号

10(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11参见(2016)渝****刑初188 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家庭式”、“作坊式”经营特征

样本中大量案件呈现“家庭式”、“作坊式”经营特征。被告人独自或与家人合伙经营,不雇佣专职人员,场所面积有限,服务对象以本地熟客为主。在(2017)渝****刑初786 号一案中,两被告陈某聂某便系夫妻关系12。而在样本统计数据表13中,组织模式关键词“提成”出现303次、“分成”出现93次、“考勤”出现102次,揭示了犯罪经济体内部简易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成”和“分成”构成了利益分配的核心方式,被告人无需支付固定工资,仅需按交易次数或嫖资比例抽取费用,将固定成本转化为可变成本,显著降低了经营风险。

这种模式的显著优势在于极低的运营成本。(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80号一案中,52岁的被告人肖某独自经营其租赁屋,不雇佣任何员工,卖淫人员仅2人,每次提成仅10元,但因交易频次高,累计获利仍达1000余元14。从法经济学视角来看,这种“零固定成本+纯提成”的运营模式,无需初始资本投入,无需雇员管理,仅需一间自有或租赁的房屋即可启动犯罪经营,使潜在犯罪人的准入门槛降至极低。对于正规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机会已显著收窄的中牢年被告人而言,这种低门槛特征构成了强大的犯罪诱因。而从信任的角度,也能够理解为什么“家庭式”、“作坊式”经营的卖淫活动成为样本中的主流,正如波斯纳指出的,“由于违反非法契约不可能施与法律制裁,与合法契约相比较,有组织犯罪更严重地依赖于信任。由此,我们认为家庭式的关系在犯罪组织中比在非犯罪组织中更为普遍。更准确地说,由于信任是通过不断重复的交易而培育出来的,我们认为有组则犯罪在人员流动小的领域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涉足娼妓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通常经营妓院,但很少雇佣街头拉客妓女。街头拉客妓女流动性比在妓院中被雇佣的娼妓的流动性大很多”15

12参见(2017)渝****刑初786 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13并非判决书合集中的关键词频次

14参见(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15参见理查德·A.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43页



3.线上线下结合的新趋势

近年来,重庆地区卖淫类犯罪呈现出从传统线下经营向“线上招嫖、线下交易”混合模式转型的新趋势。在样本统计数据表16中,“微信”出现121次、“网络”出现64次,是技术赋能犯罪的最直接体现。被告人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布招嫖信息,或使用招嫖卡片引流,再安排卖淫人员上门服务或到指定场所交易。在(2016)渝****刑初687 号一案中,被告人以“工作室”为依托,招募妇女在重庆市江北区九街爱城酒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对卖淫的时间、地点、价格、流程等事项进行规定;同时,通过网络统一对外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卖淫的妇女、联系卖淫嫖娼业务,并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方式对卖淫妇女进行管理17

这种混合模式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限制,使卖淫活动的覆盖面和隐蔽性同步提升。线上渠道承担了信息撮合功能,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传统“搜寻成本”;线下交易仍保持物理接触,满足了服务的不可运输性特征。然而,这种转型也给侦查取证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和关联性证明成为定罪的关键环节,而被告人对即时通讯记录的删除行为又加剧了证据灭失的风险。


(四)非法获利与定价策略

表格 7非法获利分段统计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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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获利的数据分布

在有非法获利信息的581名被告人中,平均获利金额为166,759元,中位数仅为2,000元。其中非法获利最小值为10元19,最大值为3,800余万元20。平均数与中位数之间83.9倍的悬殊落差表明,非法获利分布呈极端右偏态,即少数高额获利案件显著拉高了平均水平,而绝大多数被告人的实际获利处于极低区间。

分段统计更能揭示这一分布的不均衡性:非法获利1000元以下的259人,占44.6%;1000—5000元的100人,占17.2%;5000—1万元的31人,占5.3%;1万—5万元的121人,占20.8%;5万—10万元的21人,占3.6%;10万元以上的49人,占8.4%。换言之,61.8%的被告人非法获利不足5000元,近半数(44.6%)不足1000元。这一数据与“家庭式”、“作坊式”经营的小规模特征形成了有力的互证。

16并非判决书合集中的关键词频次

17参见(2016)渝****刑初687 号

18数据来源:740份重庆市卖淫类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统计。统计基准为载明非法获利数额的581名被告人

19参见(2020)渝****刑初120 号

20参见(2019)渝****刑初1055 号



2.“薄利多销”的法经济学解释

样本中最引人注目的定价特征是极端的低价策略。在大量茶馆、出租屋类案件中,单次卖淫交易的价格仅为10-50元,被告人抽成5-20元。(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80号一案中,被告人肖某每次从嫖资中仅提成10元21。这种“薄利多销”的定价策略看似与犯罪的经济动机相悖,实则蕴含着深层的行为逻辑。

从需求侧观察,数十元级别的性交易定价精准对应了支付能力极低的边缘消费群体。这一群体主要包括农村留守老人、城市低收入体力劳动者、独居孤寡男性等。对于这一群体而言,在现有社会保障与情感支持体系存在缺口的条件下,低价性服务成为他们效用最大化选择中的一种低成本的替代性满足路径。

从供给侧分析,从事低价性交易的人员大多处于社会底层,合法劳动市场工资率过低、就业不稳定且缺乏社会保障。在低价性交易场景中,单次交易收益虽微薄,但交易频次高、进入门槛极低,其累积收入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可能超过从事低端合法劳动,比如如保洁、家政、零工等所得。

从执法实践看,卖淫嫖娼案件的查处面临显著的边际成本递增问题,即对于分散化、个体化、小额现金交易为主的低端性交易,公安机关的执法投入产出比极低。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客观上更倾向于对规模化、组织化或伴随其他违法犯罪的团伙进行重点打击,而对分散的街头小额交易形成事实上的“选择性执法”。

从犯罪人的预期效用来看,个体实施犯罪的条件是非法活动的预期效用超过合法活动的效用。假设某介绍者每次抽成10元,日均撮合20次,月抽成所得6000元。若其被查获概率为2%(因为犯罪的组织化程度低,被查获概率小),预期刑罚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则对于该犯罪人而言:预期刑罚成本=被查获概率x(罚金+自由刑的货币等价)。若将将自由刑效用损失货币化,假设其月合法收入为3000元,12个月收入损失3.6万元,加上自由受限、社会声誉贬损等非物质损失,合计约8万元。则对于该犯罪人而言:犯罪净收益=犯罪收益-预期刑罚成本=犯罪收益-被查获概率x(罚金+自由刑的货币等价)=6000-2%x(20000+80000)=4000元>0。因此,在该参数设定下,犯罪人的私人预期净收益为正,非法活动优于其合法替代选择22

从惩罚的社会成本来看,提高查获概率通常比同等幅度提高惩罚更能有效减少犯罪,因为犯罪者在边际上呈现风险偏好,对概率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更为敏感(表现为犯罪人对被查获概率的弹性大于对惩罚严厉性的弹性)。上述例子中假设的“被查获概率2%”是执法资源配置的结果,若组织化经营因为目标集中、证据易固定等原因,确实降低了边际执法成本,则社会最优反应恰恰是提高犯罪被查获概率而非接受现状,直至达到均衡状态23

22参见Gary S. Becker,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76, No. 2 (1968), pp. 176-177。上述计算被Becker称为犯罪供给函数

23同上引,pp.182-183



3.查证犯罪所得的普遍困境

然而,非法获利的准确查证在实务中面临重重困难。首先,卖淫类犯罪以现金交易为主,交易记录不易留存。其次,被告人通常不会完整记录所有交易,查获的账本往往仅是实际经营的部分记录。再次,卖淫人员与被告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混杂于合法收入之中,难以精确剥离。(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80号一案中,法院仅认定肖某“累计获利1000余元24”,这一模糊表述反映了非法获利查证的困难。每次10元的提成,需交易100次以上方可达到1000元,但具体的交易次数和嫖资金额难以精确查明。

《涉卖淫刑案解释》(法释〔2017〕13号)第13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然而,当犯罪所得无法查清时,司法机关往往退而求其次,综合犯罪情节、被告人缴纳能力等因素后,在数千元至数万元的低幅度内酌定罚金数额。比如(2018)渝****刑初487 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因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800 余元,但在判决中除追缴违法所得800 元外,还处罚金5000 元25,罚金约为犯罪所得的六倍。这种罚金与犯罪所得之间的巨大倍数差异,反映了罚金刑的精确适用受制于证据查明能力,而非规范本身的不明确。

因此,罚金刑的裁量困境本质上是一个信息成本问题。当精确查证犯罪所得所需投入的信息成本超过更精确罚金带来的边际威慑收益时,司法机关以酌定方式替代精确计算,是一种理性的制度妥协。然而,这一妥协在客观上可能降低预期刑罚成本,使得低价高频型犯罪经营者在边际上仍可能获得正收益。根据威慑理论的一般原理,也正如前文提到的,犯罪人对查获概率变化的敏感度通常高于对惩罚严厉性变化的敏感度,即查获概率的弹性大于惩罚严厉性的弹性。因此,在犯罪所得难以精确查证的领域,适度提高查获概率可能比单纯提高罚金数额更能有效实现一般预防。

24(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5(2018)渝****刑初487 号



犯罪的地域分布

重庆市下辖38个区县,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横跨长江上游的峡谷、丘陵与平坝地带。这一广袤的地理空间内部,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交通条件与社会治理资源呈现出高度的空间异质性。将740份卖淫类犯罪案件置于这一空间维度中审视,可以发现犯罪分布绝非随机散布,而是呈现出与人口流动、经济结构、交通区位及执法资源配置密切相关的规律性特征。

(一)地域差异的通常原因

(此处省略各区县具体数据差异)

因此,案件数的地域分布差异应被视为多重结构性因素叠加生成的结果,而非经济发展水平的单变量函数。卖淫类犯罪作为典型的“需求驱动型”交易活动,其空间分布同时受制于需求规模、供给弹性、人口流动密度与执法查处概率等多重机制。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等主城核心区案件数居于前列,首要驱动力来自需求侧:高收入群体、商务差旅人群与旅游客流在此汇聚,形成了规模化的消费需求;同时,渝北区常住人口规模逾200万,居全市前列,九龙坡区、南岸区常住人口均逾百万26,庞大的人口基数不仅意味着本地潜在消费群体的规模效应,更因上述区域作为商务差旅与外来务工人口的重要流入地,客观上增加了潜在交易双方的空间接触概率,提升了犯罪机会结构的密度。此外,中心城区警力资源配置密集、治安防控体系完善,查处概率相对较高,更多“边缘型”卖淫活动被纳入刑事追诉视野。

万州、开州等渝东北区县则呈现出另一重逻辑。万州区常住人口超150万人,开州区常驻人口逾120万人,分居渝东北第一、二位27。作为传统劳务输出大区,两地劳动力外流特征显著,本地非农就业吸纳能力相对有限,就业困难群体规模较大,客观上构成了相对充沛的潜在供给端。当合法就业渠道有限、劳动边际收益偏低时,参与非法活动的预期机会成本随之下降。欠发达地区合法劳动的预期收益递减,而非法活动的净收益相对上升,犯罪决策门槛被结构性压低。因此,万州、开州两地案件绝对数量虽不及主城核心区,但其案件数量与经济排名之间的“倒挂”,折射出低机会成本供给对犯罪空间分布的独立影响。

外出务工人员回流与本地就业困难群体共同构成了相对充沛的潜在供给端。当合法就业渠道有限、劳动边际收益偏低时,参与非法活动的预期机会成本随之下降。加里·贝克尔所揭示的犯罪经济学基本命题——“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条件是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在此呈现差异化均衡:欠发达地区合法劳动的预期收益递减,而非法活动的净收益相对上升,犯罪决策门槛被系统性压低。

26参见,重庆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二号),载https://tjj.cq.gov.cn/zwgk_233/fdzdgknr/tjxx/sjjd_55469/202105/t20210513_9277501_wap.html,访问时间2026年4月24日

27同上引



2.交通枢纽与物流节点的“地理便利效应”

犯罪事件的生成不仅需要潜在的犯罪人与合适的目标,还依赖于二者在时空上的交汇;而交通便利性不仅降低合法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也同时降低非法活动的交易成本28。卖淫活动作为一种需要买卖双方物理接触的交易活动,对地理便利性有着天然的依赖。重庆地区案件高发区县的空间分布,几乎与交通枢纽和物流节点的地理格局高度重合。

南岸区轨道交通南坪站2022年日均进出站客运量约7.8万人次,属中心城区客流最繁忙的轨道站点之一;沙坪坝区轨道交通沙坪坝站日均进出站客运量约15.5万人次,更是中心城区客流最高29。叠加南岸区和沙坪坝区轨道交通、地面公交枢纽与商业综合体汇聚,商圈整体人流密度极高,交通枢纽效应极为显著。这种“地理便利效应”在拥有江北机场和重庆北站的渝北区体现更是显著。比如, (2018)渝****刑初154 号一案中,被告人经某出生于并且住所在北碚区,但在渝北区开设按摩店并容留卖淫30。此外,渝北区的交通枢纽地位还塑造了渝北区卖淫类犯罪 “过客经济”特征,(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770 号一案便是一例。万州拥有了长江上游航运最大的深水良港新田港,设计吞吐能力3500万吨31,加之渝东北高速公路网在此交汇,人员流动频繁、匿名性强、接触概率高,使得性交易市场的“搜寻成本”大幅降低。

“地理便利效应”的运作机制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解读。第一,人员流动层面。交通枢纽区域的人员流动性远高于一般区域,潜在交易双方的空间匹配概率更高,犯罪机会的“汇聚效应”由此增强32。 第二,匿名性层面。流动人口的身份识别难度大于常住人口,为卖淫活动的隐蔽经营提供了天然屏障,降低了被社区邻里举报的概率。第三,执法成本层面。交通枢纽区域的治安管控面临“面广量大”的结构性困境,有限执法资源在高流动性场景中难以实现有效覆盖,查处概率的边际递减效应显著。当这三个层面的效应相互叠加时,交通枢纽便构成了卖淫类犯罪空间分布中的“热点区域”。

28参见Lawrence E. Cohen、Marcus Felson:“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44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88(1979)

29参见,https://www.sohu.com/a/672184324_121687424,访问时间2026年4月22日

30(2018)渝****刑初154 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31参见,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zcjd_120614/jdfb/202304/t20230425_11912425.html,访问时间2026年4月23日

32参见Marcus Felson:Crime and Everyday Life,Sage Publications,2002,pp. 35-36



3.执法资源配置的地区差异

重庆38个区县中,基层公安机关的警力配置、专业侦查能力与技术装备水平存在地区差异。中心成区虽然案件绝对数量高,但同时也是全市警力最为密集、治安防控体系最为完善的区域;渝东北、渝东南的偏远区县则长期面临“案少人更少”的基层执法困境。

“案少人更少”的结构性张力在刑事立案标准上产生了微妙的影响。在执法资源有限的偏远区县,公安机关对卖淫类案件的查处往往依赖于专项行动与集中打击,日常巡查与主动发现的概率相对较低。这意味着,偏远区县的实际发案与刑事立案之间可能存在更大的落差,大量边缘型卖淫活动因执法资源不足而未被纳入刑事追诉的视野。而在中心城区,虽然执法资源更为充沛,但犯罪组织的隐蔽性和抗查处能力也同步提升,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形成了持续的猫鼠博弈33。 这种博弈的动态均衡决定了中心城区案件绝对数量虽高,但实际发案可能因高查处率而被更多纳入统计视野。

此外,刑事立案标准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在地区差异中扮演了角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虽统一了定罪量刑的规范标准,但在“情节严重”、“情节较轻”等弹性条款的适用上,不同区县的司法机关可能形成不同的地方性实践惯例。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潜在风险,在跨区域比较研究中需要特别警惕。各区县案件数量的差异,究竟是真实发案差异的反映,还是查处率差异的投射,抑或是立案标准差异的结果?这一问题的答案,需要未来结合各区的警力配置、执法数据与人口基数进行更精细的多元回归分析方能给出。

33参见Rafael Di Tella、Ernesto Schargrodsky:“Do Police Reduce Crime? Estimates Using the Allocation of Police Forces After a Terrorist Attack,”94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15(2004)



(二)山城治理的特殊变量

1.“8D魔幻”的城市地理格局

近年来,重庆因轻轨穿楼、立交叠层、楼宇高差错落等立体景观被舆论场称为“8D魔幻城市”,这一通俗标签所表征的多维立体空间格局,在犯罪治理语境下转化为独特的犯罪学变量。渝中半岛、南岸南滨路、江北北滨路沿线,这三条滨江地带是全市夜经济最为活跃的区域,酒店、洗浴、按摩等服务业高度集聚,霓虹灯下的滨江夜景既吸引着游客消费,也为非法活动提供了掩护网络。

垂直高差与阶梯街巷是山城治理中无法回避的特殊变量。与平原城市不同,重庆的建筑空间呈现三维立体分布,同一地址可能存在多个不同的出入口与高程层面。这种空间特征在治安管控中会制造出极具重庆特色的技术难点,因为传统的平面管控模式难以覆盖立体街巷中的每个角落。卖淫场所完全可以利用地形高度差实现“前店后厂”式功能分离:临街面经营正规业务,背街面或下层空间从事非法活动,每一层都有独立的出入口和街巷系统,为治安排查带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行政成本。

码头渡口的历史文化遗存也为理解山城犯罪地理提供了文化维度。重庆历史上作为长江上游的水码头,商贸活动与人员流动一直是城市经济的核心特征。码头文化中所蕴含的流动、包容与灰色交易的基因,在当代城市服务业中以一种变形的方式延续下来,构成了山城犯罪治理的文化底色。直至今天,南岸区的南滨路、两江新区(江北区)的北滨路,作为现代城市夜经济的核心地带,其空间功能上包容着人员流动、货币交易、匿名交往,恰如历史上的喧闹拥挤水码头。


2.城乡结合部的管理盲区

城乡结合部是重庆卖淫类犯罪空间分布中的另一类高发地带。九龙坡区与渝北区的城中村区域,因出租屋密集、人口流动性高、物业管理缺位、社区组织薄弱,也容易成为卖淫活动的低成本栖身之所。

九龙坡区的华岩、中梁山等片区,历史上为工业矿区,在城市更新进程中形成了大量老旧住宅与廉价出租屋。这些区域的常住人口以低收入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租赁市场对低成本住房的需求旺盛,而监管力量因行政区划交叉、权属关系复杂而难以有效覆盖。渝北区的城乡结合部则呈现出与快速城市化相伴生的“过渡地带”特点:龙溪、回兴、双凤桥等街道居委会与村委会并存,原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在城市扩张中被逐步征用,但配套的社区管理与公共服务未能同步跟上,村民自建房与外来人口集聚现象突出。(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770号一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即在渝北区租赁房屋容留卖淫,正是城乡结合部管理盲区的典型体现。

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困境具有普遍性,但在重庆的山地城市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环境犯罪学理论指出,地形分割与空间破碎化会削弱正式社会控制的自然覆盖能力,增加犯罪行为的隐蔽性34。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的基本市情意味着城乡结合部的范围极为广阔,从近郊的江北、渝北延伸到远郊的巴南、北碚,治理资源的统筹配置面临巨大的行政成本。流动人口聚居、建筑规划混乱、充斥各类出租屋和农民房、犯罪防控和社会控制能力不足,往往构成街面犯罪及隐蔽型犯罪的聚集空间。城乡结合部处于正式城市治理体系与农村自治体系的夹缝之中,两种治理模式均未能有效覆盖,由此形成了制度治理“真空带”。


3.劳务输出地的结构性困境

万州、开州等渝东北高发区县案件多发的深层根源,在于劳务输出地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万州区官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达39.67万人35,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后,留守群体以妇女、儿童和老人为主。从犯罪行为的供给端考察,留守妇女群体在多重结构性压力下,合法就业空间被显著压缩,部分个体在边际收益权衡中倾向于选择非法途径获取收入,这一现象具有典型的社会经济原因:

首先,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压力。农村地区非农就业机会匮乏,就业渠道单一化,导致留守妇女即便掌握一定技能,也难以与市场需求匹配。合法劳动的边际收益偏低,进一步削弱了其通过正规就业改善经济状况的可行性。劳动力市场与技能培训体系存在结构性脱节,加剧了技能与岗位错配问题。我们可以用前文提到的框架更好的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留守妇女从事介绍卖淫活动每月非法获利6000元,即便其被查获概率为20%(相比前例2%提升了10倍),预期刑罚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则对于该留守妇女而言:预期刑罚成本=被查获概率x(罚金+自由刑的货币等价)。然而若自由刑效用损失货币化,其月度合法收入为在农村留守的场景中不一定为正数,甚至有可能因为技能培训或是其他原因为负,那么自由刑的货币等价可能因为其减少了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开支而减少,甚至变为负数。在这里我们进一步假设其没有稳定的收入,12个月合法收入损失仅3000元(在农村留守场景一个并不夸张的数字),同时自由受限、社会声誉减损等非物质损失与生活、医疗等支出相抵消,那么对于该留守妇女而言:犯罪净收益=犯罪收益-预期刑罚成本=犯罪收益-被查获概率x(罚金+自由刑的货币等价)=6000-20%x(20000+3000)=3400元>0。因此,我们可以直观的观察到,在农村留守的场景,由于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压力,即便在被查获概率为提升了10倍的极端假设情形下,犯罪人的私人预期净收益依然为正,于其而言非法活动仍优于其合法替代选择;

其次,社会支持体系的薄弱。尽管传统农村社区对妇女非农就业的刻板观念有所松动,但公共服务支持体系滞后、数字化技能缺失及针对性培训缺位,导致就业信息获取渠道狭窄,职业选择空间受限。这种社会资本匮乏与就业服务缺位,造成了“就业信息壁垒-职业培训资源短缺-就业能力不足”的恶性循环;

最后,家庭责任挤压就业选择。留守妇女往往承担子女教育照料与老人赡养的责任,限制了远距离流动或全职工作的就业选择,导致其难以进入稳定性强、报酬合理的非农就业领域。

以(2019)渝****刑初580号案件为例,被告人陈某华(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的犯罪轨迹具有很好展现了这种劳务输出地的结构性困境代表性。其于2014年、2015年两次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刑罚,2019年再次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抓获。其行为选择与上述社会经济原因存在显著关联:经济层面缺乏额外的可持续生计来源,社会层面支持体系缺位导致就业能力不足。在劳务输出地结构性困境中,留守妇女的合法就业选择空间被持续压缩,导致部分个体在边际收益比较中产生选择犯罪的经济倾向。

更深层的原因可能在于,劳动力转移带来的经济收益未能有效转化为本地发展动能,留守群体面临的结构性压力没有得到恰当的制度性化解,最终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累积。

34参见Patricia L. Brantingham、Paul J. Brantingham: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Sage Publications,1981. pp. 17-21

35参见万州区统计月报-2024年12月,载https://www.wz.gov.cn/bmjz_89642/bm/tjj/zwgk_94960/fdzdgknr_94962/tjxx/sjfb/tjyb/202501/t20250123_14201835.html,访问时间2026年4月23日。2024年12月之后的万州区统计月报便不再包含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数据了


36当然这里可以假设其直接从事卖淫活动,但是卖淫活动受到治安管理规范体系调整,而非刑法;同时,其处罚代价,比如社会声誉的贬损等等与介绍卖淫犯罪不同,因此此处只讨论介绍卖淫的情形。


37(2019)渝****刑初580 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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