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析 | 从“两高”司法解释看贿赂犯罪司法适用中的“三对”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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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png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2026年《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26年《解释(二)》是对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的重要补充与修正。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及新修订的《监察法》相继实施的背景下,新解释回应了“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民营企业反腐等现实需求,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本文拟结合新旧解释,从“纵向对标、横向对合、构成对应”三个维度,对贿赂犯罪的司法适用逻辑进行深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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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纵向“对标”


2016年《解释》确立了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公权力犯罪(如受贿罪)在数额标准上的倍数差异。其中,第十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参照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分别按照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


基于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等政策导向,2026年《解释(二)》对2016年《解释》第十一条所涉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四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大下调,改为分别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2016年与2026年两个解释均使用了“参照”一词,如何理解其含义?是否意味着“同标同罚”?这或许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目前笔者认为尚不完全等同。


第一,2016年《解释》中的“参照”系“同标”但不完全“同罚”。“同标”是指定罪数额标准统一。具体而言,非公领域前述罪名的定罪数额、情节标准,参照对应公权力犯罪的标准执行,但刑罚并不完全相同。例如,2016年《解释》框架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量刑并不相同,受贿罪的处刑更高。


第二,2026年《解释(二)》中的“参照”,则倾向于“同标,并非完全同罚”。尽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四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分别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标准执行,但由于犯罪主体身份及所侵害法益的性质不同,两罪在立法时设置的法定刑配置仍存在差异。例如,在刑罚上限方面,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体现对公权力廉洁性的严格保护,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在财产刑方面,二者在罚金与没收财产的适用上亦有区别。


第三,新旧标准过渡适用层面。2026年《解释(二)》降低了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惩治力度。该解释施行前,对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人员常见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罪标准较高,至少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应罪名定罪标准的数倍。新标准统一对标到对应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大幅降低入罪门槛,强化了惩治力度。简言之,此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今后可能构成犯罪;此前属于低量刑档次的,可能升格为更高档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标准降幅非常明显,对案件定性和定量影响较大。


此外,既然是“参照”,笔者认为并非完全“依照”,司法实务层面仍保留一定裁量权。对于新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应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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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横向“对合”


在法理层面,对合犯是指以两个以上行为人相互对向的行为为必要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通俗而言,此类犯罪中的行为人往往“成对出现”。具体到贿赂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组对合关系:

1.受贿罪与行贿罪(含单位行贿罪);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4.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合犯并不意味罪刑对称或必须同罪同罚。对合犯在犯罪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上往往呈现出一定的非对称性差异。


就犯罪成立的非对称性而言,一端构成犯罪,另一端未必构成犯罪。例如,行为人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受贿方仍可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受贿罪侧重惩处“权钱交易”中的公权力私用,即便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亦不例外;而行贿罪则更强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有责性。


就刑罚的非对称性而言,对受贿方的惩处通常重于行贿方。例如,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行贿罪最高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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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对应”


以典型的“收受型”受贿罪为例,其犯罪构成中的“对应性”可拆解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要求主客观方面相对应、相一致(可即时一致,亦可延迟一致);

第二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样要求主客观方面相对应、相一致(承诺或推定承诺均可);

第三层,收受贿赂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对应性,即“收钱”与“办事”之间的对价关系。这一权钱交易关系是受贿罪的核心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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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2026年《解释(二)》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新解释并未完全替代2016年《解释》,两高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新解释施行后发生的行为适用新标准,自不待言。对于新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疑难复杂情形暂不展开讨论,但需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的法治原则。针对新旧解释的衔接适用,可简要分类处理如下:


已结案件:对于新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无误,不再变动;


未结案件:行为时已有相关旧解释的,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但若适用新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为有利,则适用新解释。


面对新情况的出现,一开始往往不存在妥适的答案。问题和解答,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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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彭   莉
编辑 | 干金宗
审核 | 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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